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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的微信记录,一不小心真的会成为“呈堂证供”

我们经常听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里的“说”不仅是说出来的话,短信、微信/FB/电子邮件/Twitter/Skype等等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呈堂证供”。随着社交媒体与移动设备的普及,除了口头以及书面证据,越来越多的证据正渐渐转变为通话历史、截图等的证据。

什么是证据?

证据一般是提交给法庭的材料,目的是帮助法官分析案情并做出决定。由于法官的决定仅限于摆在他们面前的证据,因此一方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案件是很重要的。无论是代表原告还是被告,当事方的律师要做的第一步通常都是收集可能与此事相关的所有证据。

证据分为哪些?

口头证据(Oral)

口头证据一般是指证人作证说某人对某件事或某个问题作了口头说明,证人要证明这个人曾作过这种说明相对比较困难。此外,还存在着误解口头证据或记忆错误的可能性。所以口头证据在所有证据中是最弱的,一般都需要其它证据的支持和佐证。

物证(Real evidence)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刑事案件中,物证可以是作案工具、血液痕迹、指纹;在侵权案中,可以是印有侵权图案的卡片、衣物。

文件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

文件证据的定义非常广泛,一般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图像、符号等储存信息的材料。文件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举一些常见的文件证据的例子:

– 合同文件;

-进入合同前谈判相关的文件;

-政府查册文件(例如公司注册证书;房产证);

-电话、短信记录;

-Facebook帖子和消息记录;

-照片

-视频(监控或行车记录仪);

-收据;

-录音(但是有相关规则限制秘密录音);

-电子邮件;和

-IT取证证据,包括各种计算机日志。

每个法庭的程序稍有不同,今天我们主要举例刑事法庭家庭法庭

不经意间可能留下把柄

例如在联邦巡回法院的一次听证会上,法官命令警长调查一位父亲在Facebook上发表的涉及儿童监护权纠纷的帖子,据说这名父亲在社交网站上严厉批评了法院系统。

一位在监护权纠纷中的母亲被发现在她的Facebook网页上吹嘘他们的案件,律师发现后建议她关闭Facebook页面,因为上面的信息已经变成对方“攻击他们的武器”。

这可能是不少人在不经意间都会犯的错误,实际上电子邮件和短信现在成了澳大利亚家庭法诉讼中最依赖的证据形式之一,而且这些证据往往没有争议从而具有更大的份量。

不仅可以,还可能成为关键

就算纠纷没有进入到上法庭这一步,不少日常的争议往往取决于一方或另一方是否收到或者阅读到信息、电子邮件或者社交平台上的信息。

例如在一个纠纷案件,父亲一方坚持说在孩子被送回母亲的那天,他事先给这位母亲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告诉她孩子病了所以可能会晚点送回孩子。最终孩子因为晚回到母亲身边而引起了纠纷,这位母亲声称她没有收到电子邮件,所谓“电子邮件”只是父亲一方故意延迟送回孩子编的事情。父亲一方辩解说由于父母两方关系不好电子邮件通信是他们沟通的标准方式之外,并无法提供其他证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无法进一步调查这个问题。

所以,这封电子邮件可能成为决定双方信誉的关键性问题。

在刑法中,普及且可提供很多信息

同样的,在刑法中用短信、邮件和各种社交媒体上的信息作为证据也越来越普及。

比如说可以证明是否发送了否认犯罪或犯罪的短信,或者他们是否向警方撒谎,又或者可以制定一个可能与他们事件轮廓相悖的时间表。

短信、邮件和各种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可以被保存也可以被删除,如果一旦意识到短信可能与案件有关,及时保存保留尽可能完整的版本是很重要的,有时候还需要尽早联系电信公司或者社交平台本身。

总而言之,微信等社交软件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以及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一部分。疏忽大意可能会成为“把柄”,但运用得当也可以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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