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与法定声明书 Statements & Statutory Declarations
在跨境生活中,很多客户在不同场合都会被要求 “出具一份声明”:
这类文件在澳大利亚法律下被称为 statutory declaration(法定声明书),与日常意义上的 “声明” 不同,它是一种 由声明人在法律规定的见证人面前正式作出、且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的书面文件。
本页旨在帮助您理解:在 NSW,statutory declaration 的种类、Commonwealth 与 State 两套体系的差异、为海外使用而起草声明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其在公证体系中的位置。
移民申请中要求证明某段关系或某段经历;
海外申请签证、入学、注册职业资格时需要证明个人身份或学历;
国内办理户籍、婚姻、社保、保险时要求出具事实声明;
商业事务中需要确认某项陈述真实;
在法律纠纷中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事实陈述。
两套体系:Commonwealth vs NSW Two Systems
在澳大利亚,statutory declaration 实际上是 两套体系并存:
1.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 法律依据:《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1959 (Cth)》;
- 主要用于联邦层面的事务(例如:联邦机构、移民、Centrelink、ATO);
- 也常用于将文件提交海外机构;
- 见证人需符合 Statutory Declarations Regulations 中列示的类别(律师、JP、Public Notary、医生、警察等);
- 自 2021 年起允许 电子签署与远程见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但用于海外时通常仍倾向于纸质版本。
2.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 法律依据:《Oaths Act 1900 (NSW)》;
- 主要用于 NSW 境内事务(例如:NSW 政府机构、NSW 法律程序);
- 见证人范围与 Commonwealth 不完全相同;
-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合海外使用,除非进一步由 Public Notary 公证。
实务中,选择 Commonwealth 还是 NSW 版本,通常取决于:
- 这份声明的接收方是哪一级机构;
- 是否将被发送至海外;
- 是否需要进一步配合 Apostille 或 legalisation。
如果文件用于海外,通常以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或公证版本(notarised statement) 为基础更稳妥。
声明书的核心要素 Core Elements
一份相对完整的法定声明书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 声明人身份
- 完整姓名(与护照、身份证件一致);
- 国籍、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 必要时附身份证件影印件。
2. 声明内容
- 一项或多项以编号列示的事实陈述;
- 表述应当 具体、客观、与个人亲历或亲知有关;
- 避免主观推断、感情色彩或法律结论。
3. 法定告诫
- 声明书通常包含一段法定告诫文字,例如:声明人理解作虚假声明可能构成 perjury(伪证) 或相关刑事罪行;
- 在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中,相关条款由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第 11 条等规定支持。
4. 签字与见证
- 声明人签字;
- 见证人按要求签字并填写信息(姓名、职务、地址);
- 加盖必要印章(如 Public Notary 印章)。
在海外使用的法定声明书 Statutory Declarations for Overseas Use
如果声明书将被发送至海外(特别是中国大陆、东南亚、中东等地),通常的处理路径与单纯国内使用并不相同:
1. 公证(Notarisation)
- 由 Public Notary 在面对面情形下见证签字;
- Public Notary 加盖印章及签字;
- 同时出具 notarial certificate。
2. DFAT Authentication 或 Apostille
- 适用 Apostille 路径:DFAT 加盖 Apostille;
- 适用双重认证路径:DFAT 加盖 authentication,再由使领馆 legalisation。
3. 海外接收
- 海外接收机构按其规定接受;
- 在某些情况下,目的地仍可能要求当地翻译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使用公证。
实务中,相较于 JP 见证的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以 Public Notary 公证的英文声明书 通常更容易被海外机构接受。
常见用途 Common Use Cases
声明书及法定声明书在实务中常见使用场景包括:
1. 移民与签证
- 关系声明(例如 de facto 关系);
- 工作经历或学历经历声明;
- 经济来源说明;
- 监护与未成年人安排声明。
2. 海外身份与户籍
- 国内户籍变更需要的本人声明;
- 婚姻、生育、收养相关事实声明;
- 在国内办理社保、保险时需要的事实声明。
3. 商业与公司事务
- 公司股东、董事身份声明;
- 公司决议形成过程的事实说明;
- 文件真实性声明;
- 海外投资者背景声明。
4. 法律纠纷与诉讼
- 案件中提交的事实声明;
- 证人陈述(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接受 statutory declaration 形式);
- 替代部分宣誓书的功能(视目的地法律而定)。
5. 个人事务
- 资产、债务说明;
- 个人经历及关系说明;
- 海外银行、保险、教育机构所需的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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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格式与表述要求 Drafting Style
实务中,一份在海外可被接受的声明书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1. 第一人称
- 通常以 “I, [声明人姓名],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起首;
- 中文常使用 “本人,[姓名],特此郑重声明…”。
2. 编号事实
- 每一项事实独立编号,便于在涉及多项陈述时清楚区分;
- 避免一段话中混合多个事实。
3. 客观、可核实
- 表述应可被外部证据核实;
- 避免使用 “大概”、“可能”、“我认为” 等表达;
- 不宜将法律结论纳入声明(例如 “我未违法”、“合同有效”)。
4. 双语处理
- 若用于国内,通常需要中文版本;
- 若使用双语版本,需确保中英文严格对应;
- 在必要时由 Public Notary 同时认证翻译的对应性。
虚假声明的法律后果 Penalties for False Declarations
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法律上具有正式效力,对作出虚假声明者具有刑事责任风险:
- 根据《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1959 (Cth)》第 11 条,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最高 4 年监禁 的刑事罪行;
- 在 NSW 法律下,依据《Oaths Act 1900 (NSW)》及刑事法相关规定,虚假声明同样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 在涉及移民、社保、税务等专门领域,虚假声明还可能引发额外罚则。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接收机构(特别是政府机关、法院、银行)更倾向于要求声明书,而非普通的 “书面说明”——它带有更强的法律责任内核。
常见踩坑情形 Common Pitfalls
实务中常见的踩坑情形包括:
1. 用错了声明体系
- 用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提交至联邦机构,或反之;
- 用 NSW 版本提交海外机构,被接收方拒绝。
2. 见证人不符合资格
- 未由列示资格类别的见证人作出;
- 用 JP 见证后试图直接用于海外,被要求 Public Notary 重做。
3. 表述不当
- 包含太多主观判断或法律结论;
- 未明确区分 “亲历” 与 “听说”;
- 中英文表述不一致。
4. 缺乏证据支撑
- 声明涉及关键事实但缺乏配套证据;
- 移民、商业、诉讼类场合,单凭声明书难以证明全部主张。
5. 没有走完认证流程
- 公证后未办理 DFAT 与使领馆环节,导致海外不被接受;
- 误以为 “公证就够了”。
NS Legal 如何协助 How We Can Help
在声明书及法定声明书事务中,NS Legal 通常协助客户:
- 评估使用场景(联邦、NSW、海外);
- 起草符合接收机构要求的声明书;
- 在涉及双语场景下处理中英文对应;
- 由本所 Public Notary 完成公证;
- 协调 DFAT 与使领馆 legalisation;
- 在涉及移民、商业、家事、诉讼时与具体业务团队协作;
- 评估声明涉及的潜在法律责任与风险。
我们的关注点是:让一份声明书不仅 “看起来正式”,而是真正在目的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如何联系我们 When to Seek Advice
如果您正面临以下情况,通常建议尽早获得法律意见:
- 移民或签证申请要求出具事实声明;
- 国内办理户籍、社保、保险时需要本人声明;
- 商业事务涉及董事、股东、关系背景陈述;
- 在诉讼或调解程序中需要提交事实声明;
- 收到海外机构关于声明书形式或内容的反馈;
- 担心已经签署的声明书在海外可能被拒绝。
常见问题
Statutory declaration 和普通的 “书面说明” 有什么区别?
关键区别在于 法律责任。
普通的书面说明通常是当事人单方面记录事实,未必具有法律约束力;
Statutory declaration 是在法律允许的见证人面前作出的正式声明,作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刑事罪行(例如 Commonwealth 体系下可达 4 年监禁);
出于这一原因,机构通常更愿意接受 statutory declaration 作为正式证据。
如果您正面临 “是否值得做 statutory declaration” 的问题,通常需要评估:接收机构的要求、虚假声明的潜在风险,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公证或认证。
我已经在 NSW 做了 JP 见证的声明书,可以直接在国内用吗?
通常不可以。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主要服务于 NSW 境内事务,国际可识别性有限;
国内(中国大陆)接收机构通常要求 由 Public Notary 公证的版本,并完成 DFAT 与中国驻澳使领馆 legalisation;
在某些情形下,国内还会要求中文翻译及使用公证。
如果您计划将声明书寄送国内使用,建议在起草阶段即按 Public Notary 公证路径设计,避免后期返工。
声明书可以包含我自己的判断或观点吗?
通常不建议。 声明书的核心是 客观事实陈述,例如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关系背景等。建议避免:
主观判断(“我觉得他对我不公平”)
法律结论(“他构成欺诈”)
概括性表述(“他长期表现不佳”)
如果需要表达主观印象或评价,通常应放在配合声明书的其他文件中,例如证据材料、律师函或法庭陈述。NS Legal 在起草时通常会协助您将主观与客观部分作清晰划分。
我要做关于婚姻关系(de facto 关系)的声明,可以自己写吗?
您可以协助提供事实信息,但通常建议由律师起草。 De facto 关系类声明在 NSW、联邦及海外(如国内)使用时具有较高敏感性,常涉及:
关系开始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
是否在公开层面以伴侣身份生活
共同财务、共同账户、共同地址
是否有共同子女
双方相互依赖程度等
这些事实点的描述方式直接影响接收机构(例如移民、Centrelink、国内户籍机关)的判断。NS Legal 在起草时会按目的地要求结构化表达,避免出现 “看似全面但实际不充分”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