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获约 57.5% 后遭高额费用追索:上诉成功撤销不利费用判令
财产分割取得约 57.5% 的有利结果后,客户又面临对方约 $57,000 的固定金额费用判令。我们上诉直指程序公平缺陷,原判被撤销、费用责任被结构性重构收窄——把有利结果真正守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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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破裂后,真正困难的,往往并不是“是否离婚”,而是在关系终结后,如何处理多年共同生活所积累的资产、责任与未来安排。本案是一宗典型而复杂的长期家事诉讼:从婚姻破裂、子女安排、财产分割,到最终围绕诉讼费用所展开的后续争议,整个案件跨越多个阶段,持续时间长、程序推进复杂。
我们律所作为妻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围绕不同目标持续调整策略:前期聚焦于稳定生活秩序和保障孩子安排,中期聚焦于财产分割中的实质公平,后期则重点应对对方提出的高额费用追索,并在上诉阶段成功纠正对客户不利的 costs order。
最终,客户不仅在财产分割中取得对其有利的结果,也在后续上诉中有效降低了费用风险,避免了对方原先取得的固定金额 costs 判令继续生效。
案件背景
婚姻关系破裂后的全面争议。
双方于 2005 年开始交往,后于 2008 年同居,并于 2010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子女。关系开始时,双方都具备一定工作能力和收入基础,但随着婚姻推进,家庭内部的角色分工逐步固定:丈夫主要承担外部收入与商业经营角色,妻子则逐渐承担主要的家庭照顾与育儿职责。
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经历了房产置换、公司经营、家庭资产滚动积累以及 self-managed superannuation fund 的设立与运作。表面上看,部分核心资产和经营平台更多集中于丈夫名下或由其控制,例如公司 C Pty Ltd,但从婚姻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资源在婚内长期服务于整个家庭生活,并非单纯属于一方的个人经济世界。法院在后来的财产判决中也明确接受了这种“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婚姻结构。
双方最终于 2020 年彻底分开。分居后,原先在婚内默认成立的共同使用逻辑迅速失效:公司收益、房产出售款、super 资产、日常开支责任、子女照顾安排,全部转化为需要被法律重新界定和分配的争议。案件也因此进入法院程序。
核心难点
问题并不只在“分多少”,而在“怎么完整地把这件事处理完”。
本案的第一个难点,在于资产形式并不复杂,但财产分配的逻辑并不简单。核心财产包括婚房出售所得、双方分别持有的部分个人财物、superannuation 权益,以及丈夫控制的公司资源。真正困难之处在于:虽然公司估值最终未被认定为有可分配的账面价值,但其持续为丈夫提供收入与 fringe benefits,这种“无直接价值但有持续资源功能”的特点,使财产评估不能只停留在静态 balance sheet 层面。
第二个难点,在于双方在婚姻中都作出大量贡献,但贡献类型不同。丈夫强调婚前带入房产、商业经营及收入能力;妻子则承担主要 homemaker 与 parent 角色,并在婚姻后期重新恢复工作,同时继续承担子女照顾责任。如何把婚前资产、婚内 joint endeavour、婚后照顾责任及未来收入能力放在同一框架下评估,是本案财产分割的关键。
第三个难点,则出现在财产判决之后。虽然妻子在最终财产分割中取得较高比例,但丈夫随即发起 costs application,试图以妻子曾拒绝多轮 settlement offers、以及诉讼中部分程序申请失败为由,让妻子承担大额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随后判令妻子向丈夫支付固定金额约 $57,000。对于客户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在财产分割结果上取得优势,仍然可能在诉讼收尾阶段被高额 costs order 侵蚀成果。
更复杂的是,这并非案件终点。我们进一步代表客户对该 costs 判决提起上诉,并成功说服上诉法院认定:原一审法官在 fixed gross sum costs 的处理方式上存在 procedural fairness 问题,原判因此被撤销并重做。
我们做了什么
围绕不同阶段不断调整目标,而不是只盯住单一判决结果。
前期策略:先稳住 parenting 与程序节奏,避免案件失控扩张
在案件推进初期,我们清楚认识到,本案不可能通过单一谈判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双方关系已经高度紧张,直接沟通能力有限,而 parenting 与 property 问题又彼此交织。如果一开始即把所有争议打包推进,不仅难以达成有效结果,也会迅速推高程序风险与当事人的心理压力。
因此,我们在案件前期的工作重点,是尽快将 parenting 部分与 property 部分在程序上理顺,并争取通过 consent orders 先把与孩子有关的安排固定下来。最终,双方在 2023 年达成 parenting consent orders,确认孩子与妻子同住,并就丈夫与孩子的相处时间、假期安排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样一来,后续 property hearing 可以在相对更清晰的框架下推进,避免孩子问题反复干扰财产争议。中期策略:把公司的“持续资源功能”从账面零价值中提取出来
本案中,丈夫长期通过 C Pty Ltd 获得收入和 fringe benefits,但公司本身在证据上最终并未被认定具有正面可分配价值。如果只从估值角度看,这对妻子并不有利,因为丈夫会自然主张:“公司值零,所以不能算成我手里的可分财产。”
我们在案件处理中并未将争点僵化为“公司必须被估出一个高价值”,而是更有针对性地把重点放在:即便公司账面估值为零,它仍然是丈夫一个持续存在、并将持续为其带来收入与生活利益的 financial resource。法院最终也接受了这一逻辑,明确认定公司虽为零值,但其收益能力与 fringe benefits 属于丈夫未来经济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认定,对后续 s 75(2) 调整至关重要。贡献与未来因素并重:把婚前资产优势压缩回合理范围
丈夫在案件中强调自己婚前持有 Suburb K 房产,并试图以此作为要求更高财产比例的重要基础。我们在处理该部分争议时,并没有简单否认其婚前资产存在,而是将重点放在两个方面。
第一,这项婚前资产的实际净值并不像对方所主张的那样突出。法院最终并未接受丈夫对其净值的夸大版本,而是仅将其视为关系初期的一项有限优势。第二,更重要的是,该房产后来已转化为婚后家庭资产结构中的一部分,并成为双方后续房产置换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也就是说,它不能脱离双方多年的婚内共同经营而被单独神圣化。法院最后仅在 contributions 上给予丈夫 5% 的优势,这一结果有效压缩了其试图放大的婚前资产贡献。
在未来因素方面,我们则持续强调:妻子不仅收入明显低于丈夫,而且仍然承担孩子的主要照顾责任;而丈夫则有更强的持续收入能力,并通过公司继续获得资源支持。法院最终在 s 75(2) 上给予妻子 12.5% 的调整,并在总体上判定妻子取得 57.5%,丈夫 42.5%。这一结果使客户在整体财产分配中取得实质性优势。后期策略:把 costs 风险从“固定大额判令”中拉回来
案件并未随着财产判决结束。丈夫随后针对多次 settlement offers、程序申请及 hearing 历程提出 costs application,一审法院部分接受其主张,最终以固定总额方式判令妻子支付约 $57,000。对客户来说,这意味着财产分割中争取到的有利结果,有可能被后续费用责任明显削弱。
我们在分析后认为,该 costs 判决虽然表面上依据 s 117 作出,但在形式与程序上存在可争议空间。尤其关键的是:原审法官最终采用了 fixed gross sum costs 的方式直接定额,但双方在 costs hearing 中并未被明确告知法院会以这种方式处理金额问题,也未获得针对该计算方法及数额充分陈述的机会。
基于此,我们代表客户提起上诉,并集中攻击程序公平这一核心问题,而不是仅停留在“金额过高”这种结果导向型抱怨。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主张,认定原 costs order 在处理方式上存在 procedural fairness 缺陷,因此 set aside 原判并重新 exercise discretion。上诉成果:不是完全免除 costs,而是把 costs 风险切割、缩限和重构
上诉成功后,案件并不是简单回到“各自承担费用”的状态。上诉法院重新审视后认为,丈夫的若干 settlement offers 仍然具有一定权重,因此妻子并非完全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但与此同时,原审法官对整体 costs 的处理过于笼统,且不应以固定总额方式直接判定。因为我方虽然前期拒绝了 settlement offer,但是早期由于对方 disclosure 不足的情况,我方有合理理由不接受早期的 offer;反而如果在我方提出要接受 settlement offer 的时候对方不拒绝,提前进入和解模式,将能节省双方诉讼费用。因此我方无论如何也只应为此承担部分的责任。
上诉法院最终将 costs 责任明显缩限为:
- 妻子仅需承担 financial proceedings 一段明确限定期间内的 party/party costs;
- 且不包括其中一项程序申请的相关费用;
- 另加 costs appeal/application 本身按规则尺度计算的部分费用。
换言之,我们为客户实现的,不只是“推翻一个数字”,而是把原来一个固定且较重的 costs burden,重新切割成更窄、更可控、且程序上更合理的责任区间。这对客户的最终经济结果具有非常实质的意义。
结果
整体上实现了财产与费用双重层面的风险控制。
在财产分割阶段,法院最终判定客户取得约 57.5% 的整体资产份额,充分反映了其在婚姻中的照顾贡献以及双方未来经济能力的差异。
在后续费用争议中,一审法院曾作出对客户不利的固定金额 costs 判令。然而,在上诉阶段,我们成功促使上诉法院认定该判决在程序处理上存在缺陷,并据此将原判撤销。
上诉法院重新行使裁量权后,并未简单恢复“各自承担费用”的状态,而是对费用责任进行了结构性重构:
- 将原本一次性、固定金额的费用负担,转化为按 party/party basis 评定的费用责任;
- 同时对费用承担的范围进行时间与事项上的限制,避免客户对整个诉讼过程承担全面费用责任;
- 并明确区分不同程序阶段与行为在费用上的影响。
通过上述调整,客户的费用风险由原先的集中且刚性负担,转化为可控、可评估且范围受限的责任结构。
家事案件不仅在于 property judgment ,而更在于对 costs、执行、后续程序和上诉风险的处理。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Family Law 诉讼的成功,不在于单点输赢,而在于律师能否在不同阶段不断修正路径,把客户的整体结果维持在最优区间。
在本案中,我们代表妻子一方,从 parenting 安排、财产分割到 costs appeal,持续围绕同一个目标展开工作——不是追求表面上的“每一步都赢”,而是确保客户最终在经济结果与程序风险上都处于可接受、并尽可能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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