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与法定声明书 Statements & Statutory Declarations

国际公证 · Notary Public

在跨境生活中,很多客户在不同场合都会被要求 “出具一份声明”:

这类文件在澳大利亚法律下被称为 statutory declaration(法定声明书),与日常意义上的 “声明” 不同,它是一种 由声明人在法律规定的见证人面前正式作出、且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的书面文件。

本页旨在帮助您理解:在 NSW,statutory declaration 的种类、Commonwealth 与 State 两套体系的差异、为海外使用而起草声明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其在公证体系中的位置。

移民申请中要求证明某段关系或某段经历;
海外申请签证、入学、注册职业资格时需要证明个人身份或学历;
国内办理户籍、婚姻、社保、保险时要求出具事实声明;
商业事务中需要确认某项陈述真实;
在法律纠纷中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事实陈述。

两套体系:Commonwealth vs NSW Two Systems

在澳大利亚,statutory declaration 实际上是 两套体系并存:

1.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 法律依据:《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1959 (Cth)》;
  • 主要用于联邦层面的事务(例如:联邦机构、移民、Centrelink、ATO);
  • 也常用于将文件提交海外机构;
  • 见证人需符合 Statutory Declarations Regulations 中列示的类别(律师、JP、Public Notary、医生、警察等);
  • 自 2021 年起允许 电子签署与远程见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但用于海外时通常仍倾向于纸质版本。

2.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 法律依据:《Oaths Act 1900 (NSW)》;
  • 主要用于 NSW 境内事务(例如:NSW 政府机构、NSW 法律程序);
  • 见证人范围与 Commonwealth 不完全相同;
  •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合海外使用,除非进一步由 Public Notary 公证。

实务中,选择 Commonwealth 还是 NSW 版本,通常取决于:

  • 这份声明的接收方是哪一级机构;
  • 是否将被发送至海外;
  • 是否需要进一步配合 Apostille 或 legalisation。

如果文件用于海外,通常以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或公证版本(notarised statement) 为基础更稳妥。

声明书的核心要素 Core Elements

一份相对完整的法定声明书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 声明人身份

  • 完整姓名(与护照、身份证件一致);
  • 国籍、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 必要时附身份证件影印件。

2. 声明内容

  • 一项或多项以编号列示的事实陈述;
  • 表述应当 具体、客观、与个人亲历或亲知有关;
  • 避免主观推断、感情色彩或法律结论。

3. 法定告诫

  • 声明书通常包含一段法定告诫文字,例如:声明人理解作虚假声明可能构成 perjury(伪证) 或相关刑事罪行;
  • 在 Commonwealth statutory declaration 中,相关条款由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第 11 条等规定支持。

4. 签字与见证

  • 声明人签字;
  • 见证人按要求签字并填写信息(姓名、职务、地址);
  • 加盖必要印章(如 Public Notary 印章)。

在海外使用的法定声明书 Statutory Declarations for Overseas Use

如果声明书将被发送至海外(特别是中国大陆、东南亚、中东等地),通常的处理路径与单纯国内使用并不相同:

1. 公证(Notarisation)

  • 由 Public Notary 在面对面情形下见证签字;
  • Public Notary 加盖印章及签字;
  • 同时出具 notarial certificate。

2. DFAT Authentication 或 Apostille

  • 适用 Apostille 路径:DFAT 加盖 Apostille;
  • 适用双重认证路径:DFAT 加盖 authentication,再由使领馆 legalisation。

3. 海外接收

  • 海外接收机构按其规定接受;
  • 在某些情况下,目的地仍可能要求当地翻译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使用公证。

实务中,相较于 JP 见证的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以 Public Notary 公证的英文声明书 通常更容易被海外机构接受。

常见用途 Common Use Cases

声明书及法定声明书在实务中常见使用场景包括:

1. 移民与签证

  • 关系声明(例如 de facto 关系);
  • 工作经历或学历经历声明;
  • 经济来源说明;
  • 监护与未成年人安排声明。

2. 海外身份与户籍

  • 国内户籍变更需要的本人声明;
  • 婚姻、生育、收养相关事实声明;
  • 在国内办理社保、保险时需要的事实声明。

3. 商业与公司事务

  • 公司股东、董事身份声明;
  • 公司决议形成过程的事实说明;
  • 文件真实性声明;
  • 海外投资者背景声明。

4. 法律纠纷与诉讼

  • 案件中提交的事实声明;
  • 证人陈述(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接受 statutory declaration 形式);
  • 替代部分宣誓书的功能(视目的地法律而定)。

5. 个人事务

  • 资产、债务说明;
  • 个人经历及关系说明;
  • 海外银行、保险、教育机构所需的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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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格式与表述要求 Drafting Style

实务中,一份在海外可被接受的声明书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1. 第一人称

  • 通常以 “I, [声明人姓名],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起首;
  • 中文常使用 “本人,[姓名],特此郑重声明…”。

2. 编号事实

  • 每一项事实独立编号,便于在涉及多项陈述时清楚区分;
  • 避免一段话中混合多个事实。

3. 客观、可核实

  • 表述应可被外部证据核实;
  • 避免使用 “大概”、“可能”、“我认为” 等表达;
  • 不宜将法律结论纳入声明(例如 “我未违法”、“合同有效”)。

4. 双语处理

  • 若用于国内,通常需要中文版本;
  • 若使用双语版本,需确保中英文严格对应;
  • 在必要时由 Public Notary 同时认证翻译的对应性。

虚假声明的法律后果 Penalties for False Declarations

Statutory declaration 在法律上具有正式效力,对作出虚假声明者具有刑事责任风险:

  • 根据《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1959 (Cth)》第 11 条,作出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最高 4 年监禁 的刑事罪行;
  • 在 NSW 法律下,依据《Oaths Act 1900 (NSW)》及刑事法相关规定,虚假声明同样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 在涉及移民、社保、税务等专门领域,虚假声明还可能引发额外罚则。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接收机构(特别是政府机关、法院、银行)更倾向于要求声明书,而非普通的 “书面说明”——它带有更强的法律责任内核。

常见踩坑情形 Common Pitfalls

实务中常见的踩坑情形包括:

1. 用错了声明体系

  • 用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提交至联邦机构,或反之;
  • 用 NSW 版本提交海外机构,被接收方拒绝。

2. 见证人不符合资格

  • 未由列示资格类别的见证人作出;
  • 用 JP 见证后试图直接用于海外,被要求 Public Notary 重做。

3. 表述不当

  • 包含太多主观判断或法律结论;
  • 未明确区分 “亲历” 与 “听说”;
  • 中英文表述不一致。

4. 缺乏证据支撑

  • 声明涉及关键事实但缺乏配套证据;
  • 移民、商业、诉讼类场合,单凭声明书难以证明全部主张。

5. 没有走完认证流程

  • 公证后未办理 DFAT 与使领馆环节,导致海外不被接受;
  • 误以为 “公证就够了”。

NS Legal 如何协助 How We Can Help

在声明书及法定声明书事务中,NS Legal 通常协助客户:

  • 评估使用场景(联邦、NSW、海外);
  • 起草符合接收机构要求的声明书;
  • 在涉及双语场景下处理中英文对应;
  • 由本所 Public Notary 完成公证;
  • 协调 DFAT 与使领馆 legalisation;
  • 在涉及移民、商业、家事、诉讼时与具体业务团队协作;
  • 评估声明涉及的潜在法律责任与风险。

我们的关注点是:让一份声明书不仅 “看起来正式”,而是真正在目的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如何联系我们 When to Seek Advice

如果您正面临以下情况,通常建议尽早获得法律意见:

  • 移民或签证申请要求出具事实声明;
  • 国内办理户籍、社保、保险时需要本人声明;
  • 商业事务涉及董事、股东、关系背景陈述;
  • 在诉讼或调解程序中需要提交事实声明;
  • 收到海外机构关于声明书形式或内容的反馈;
  • 担心已经签署的声明书在海外可能被拒绝。
一份声明书的价值,并不只在 “写得正式”,而在 “能否在目的地真正被接受”。NS Legal 可协助您完成从起草、公证到海外认证的整体流程。
FAQ

常见问题

Statutory declaration 和普通的 “书面说明” 有什么区别?

关键区别在于 法律责任。
普通的书面说明通常是当事人单方面记录事实,未必具有法律约束力;
Statutory declaration 是在法律允许的见证人面前作出的正式声明,作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刑事罪行(例如 Commonwealth 体系下可达 4 年监禁);
出于这一原因,机构通常更愿意接受 statutory declaration 作为正式证据。
如果您正面临 “是否值得做 statutory declaration” 的问题,通常需要评估:接收机构的要求、虚假声明的潜在风险,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公证或认证。

我已经在 NSW 做了 JP 见证的声明书,可以直接在国内用吗?

通常不可以。
NSW statutory declaration 主要服务于 NSW 境内事务,国际可识别性有限;
国内(中国大陆)接收机构通常要求 由 Public Notary 公证的版本,并完成 DFAT 与中国驻澳使领馆 legalisation;
在某些情形下,国内还会要求中文翻译及使用公证。
如果您计划将声明书寄送国内使用,建议在起草阶段即按 Public Notary 公证路径设计,避免后期返工。

声明书可以包含我自己的判断或观点吗?

通常不建议。 声明书的核心是 客观事实陈述,例如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关系背景等。建议避免:


  • 主观判断(“我觉得他对我不公平”)

  • 法律结论(“他构成欺诈”)

  • 概括性表述(“他长期表现不佳”)


如果需要表达主观印象或评价,通常应放在配合声明书的其他文件中,例如证据材料、律师函或法庭陈述。NS Legal 在起草时通常会协助您将主观与客观部分作清晰划分。

我要做关于婚姻关系(de facto 关系)的声明,可以自己写吗?

您可以协助提供事实信息,但通常建议由律师起草。 De facto 关系类声明在 NSW、联邦及海外(如国内)使用时具有较高敏感性,常涉及:


  • 关系开始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

  • 是否在公开层面以伴侣身份生活

  • 共同财务、共同账户、共同地址

  • 是否有共同子女

  • 双方相互依赖程度等


这些事实点的描述方式直接影响接收机构(例如移民、Centrelink、国内户籍机关)的判断。NS Legal 在起草时会按目的地要求结构化表达,避免出现 “看似全面但实际不充分”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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